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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服務
![]() 進口貨物報關/清關程序
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序,就進口商而言,一般可分為申報進境、交驗貨物、繳納稅費及憑單提貨等四個步驟;而就海關立場而言,則可分為接受申報、查驗貨物、征稅、結關放行等四個步驟,請參閱附件圖片。 一、申報進境 進口貨物到港后,進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就可按照國家海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驗放。
(1)申報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時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過期申報的,海關會根據過期時長按進口貨物的CIF或CIP價格征收一定比例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還未申報的,海關可以將其變賣,所得款項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及稅款后,如尚有余款,自貨物變賣1年內,還予已申請的收貨人,超期無人申請的則上繳國庫。
(2)報關單的填寫: 進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進口報關時,需要如實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
(3)交驗單證: 申報的有關單證是指與所報貨物相對應的,憑以支持報關單填報的單據和證件。除報關單外,報關單證可分為基本單證、特殊單證、預備單證三大類。 ①基本單證主要包括因進口交易而產生的貨物成交、包裝、運輸、結算和保險等進口商業單據(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 ②特殊單證是國家規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主要包括進口貨物許可證及其他各類特殊管理證件。 ③預備單證是在辦理進口貨物手續時,海關需要時需查閱或收取的證件。主要包括:合同、原產地證等。
二、審單查驗
(1)報關單的審核: 海關對報關單證的審核是進口報關的核心環節。在實際業務中,海關先對報關單證做初步審查,再從形式上和內容上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核。
(2)進口貨物的查驗: 除海關批準免驗的進口貨物外,都必須接受海關的查驗,而且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海關確定查驗后,由現場接單關員打印《查驗通知單》。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在場,并按照要求配合海關進行查驗工作。查驗結束后,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三、繳納稅費 我國實行普通與優惠兩欄的復式稅則制。稅則商品分類目錄采用國際實行的商品分類目錄,在稅則適用的原則上采用國際通行的原產地原則。
(1)進口關稅的類別 ①最惠國關稅。 適用于原產于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或與我國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地區)的進口貨物。 ②協定關稅。 適用于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國(地區)的進口貨物。 ③特惠關稅。 適用于與我國簽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地區)的進口貨物。 ④普通關稅。 普通關稅適用于上述國家(地區)以外的國家(地區)的進口貨物。
(2)海關代征稅 海關代征稅是指由國內其他稅法所規定,由海關代其他機關在進出境環節征收的稅。代征稅代征的是國內稅。目前,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海關代征稅有: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 ①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流通或提供勞務中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征稅對象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目前《增值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等19種貨物,稅率為13%。 ②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國家規定應征消費稅的商品的單位和個人。 ③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是對進口我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征收的稅種。征稅對象為進出我國港口的外國籍船舶的經營人;期租中國籍船舶進出我國港口的外國經營人;中外合資經營以及我國租用外國籍船舶在國際、國內沿海航行進出我國港口的經營人。
(3)其他稅費 海關除征收關稅和代征稅外,還征收監管手續費、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其他稅費。
(4)進口貨物關稅 海關根據《進出口稅則》,對進口貨物和從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于中國境內的貨物征收進口關稅。
四、放行 海關在前期審單和驗貨后,沒有發現不正常的情況,在放行前,再派專人對該票進口貨物的全部單證及查驗貨物記錄等進行全面的復合審查,確認報關單位手續齊全、單證齊全、貨物合法,并已按章納稅,便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或者由海關簽發提貨單予以放行,以示海關同意貨物進境。但海關對享受特定減免稅待遇進口的貨物,在放行后,仍要進行后續監管。海關放行后,進口商即可提貨。 |